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 金管會設四大財務門檻條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公告「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未來金融控股公司要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來發現金股利,需要符合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及財務結構和槓桿度四大財務門檻條件,最後還需經該會核准通過,避免影響金控公司風險承擔的能力,並導致集團資本適足率下降。

金管會指出,依公司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考量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所採股利政策應基於穩健原則,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而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屬於長期且穩定資本來源,宜用以承擔未來營運風險,倘將該等公積任意用於發給股東現金,將影響金控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並導致金控集團資本適足率下降。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金控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應同時符合財務比率上限或下限,經董事會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後,於股東會前函報金管會。而相關財務要件,依草案第2點規定,資本結構方面,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資本適足率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資料所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的現金股利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在財務健全度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應提足損失準備金額百分之一百以上;在財務結構及槓桿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百分之一百一十五、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一百零五。

此外,四大財務要件須全部達標後,最後還須送金管會審查同意,依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整體資本規劃及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該會強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宜用以承擔未來營運風險,故發放現金股利原則上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基礎,以強化金控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的健全。

相 關 資 料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0,41 條
公司法 第 240,241 條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260 號 民事判決經商字第 10800540160 號
【線上法學教室】盈餘分派與類盈餘分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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