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身故未滿 15 歲 限額給付喪葬費用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
行政院表示,為兼顧人性尊嚴及防範道德風險,三讀條文參酌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增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其身故所需喪葬費用之規定,並修正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上限。

行政院指出,鑑於保險法尚無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而係另於人身保險各險種之示範條款分別約定,為與業界作法一致,以杜爭議,三讀條文刪除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第4款有關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規定。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8條第2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資本額之調整應報請交通部核定,為簡化行政程序,三讀條文刪除現行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9條資本由交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另考量金管會對該公司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監理,三讀條文就該公司簡易人壽保險資本調整部分,增訂會商金管會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