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 調降裁罰倍數為 0.12 倍

財政部昨(二十五)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調整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關於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或逃漏稅的裁罰倍數。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使違章案件的裁罰更具允當性,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的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其裁罰倍數。

財政部指出,部分違章情形尚缺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參考表規定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且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的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零點二五倍減半成零點一二倍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股利收入並非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的逃漏稅情節輕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參考表修正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的違章,屬「漏報股利收入」者,按所漏稅額處零點二五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零點一二倍罰鍰。此外,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參考表變更時,若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